取得高新技术后不再准备重新认证,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0-08-31
问:
企业于 2019 年取得高新技术资格,现由于经营变动,后三年会改变经营方式,不准备取得三年后的重新认定资格。2020 年有几个项目正处于研发状态,研发费用和人员也正常,但可能会研发会失败,或者研发不会转换成大批量的产品用于本年度销售。也就是说研发费用正常,但高新的收入可能达不到 60%。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另外,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6大行业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所有居民企业。
可见,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进行的是符合研发活动条件的研发行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贵司来说,虽然高新的收入可能达不到60%,但是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仍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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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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