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担保费用的增值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对外支付担保费用的增值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2020-08-31

问:

公司向银行贷款需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并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一笔担保费用,请问支付的担保费用需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可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因此,担保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以,支付担保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附加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向银行借款而发生担保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支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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