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单位和出版单位之间签订的订购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2020-08-28
问:
我司是一家出版公司,请问日常经营中我司与发行单位签订的订购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印花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
答:
答:根据国税地〔1989〕142号文规定,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图书、报纸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是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后期如果再签订个别的协议的不需要再重复贴花。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42号)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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