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员工尚未签订租赁协议的车辆加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020-08-28
问:
我司员工出差的时候用的自己车辆,如果产生了加油费则由我司进行报销,但是我司尚未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请问这种情况下,报销的加油费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贵司报销的是没有租赁协议的车辆加油费,虽然是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但该车辆不属于贵司所有或拥有使用权,不属于企业的直接合理费用,故不能按照企业自有或自用车辆直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如果是有租赁协议和发票的,合理的加油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此外,最好是有相应的用车记录和里程记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故,该项费用的报销属于员工个人的补贴,需要计入工资薪金处理。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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