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处购买其自产自销的蔬菜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0-08-28
问:
我司从个人那里购买了员工食堂所需要的蔬菜,已知蔬菜是该个人自行种植的。如果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了发票,请问我司支付给个人菜钱时,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如果对方不属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个体户生产经营等性质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那么贵司在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已废止)、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个人自产自销的蔬菜符合上述农业税范围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贵司不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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