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代扣个税?
2020-08-28
问:
我公司为了拓展东南亚市场,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联系到一位菲律宾人,双方约定,该菲律宾人员在菲律宾当地为我公司收集市场信息、客户信息、并对我公司在菲律宾的客户提供技术讲解等劳务。其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通过邮件或微信等方式向我公司汇报工作,我公司每月向其支付顾问咨询费用。请问我司支付其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答:根据描述,贵司是雇佣了菲律宾的自然人从事独立劳务,未入境提供服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菲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独立劳务的规定,贵司支付此劳务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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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二)在有关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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