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单位注销尚未取得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08-27
问:
我司从一个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对方之前未开票,现由于对方企业已经注销,我们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我司该笔支出如何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对方注销、撤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贵司要想相关支出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依法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必须要提供的有对方已注销的公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和非现金方式的付款凭证。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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