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类员工的工资财税处理?
2020-08-26
问:
我司部分员工性质为与外部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社保、公积金、个税都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我司将总额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请问我司如何账务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您的描述,贵司的情况类似于上述提及的劳务派遣性质,且该部分员工均是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那么建议贵司可以根据劳务公司给贵司开具的发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劳务费”。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贵司可以将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并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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