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总分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2020-08-25

问:

由于总分公司之间的所得税是合并征收的,那么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集团主体之间如果签订了存在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按规定交纳印花税;如果属于内部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填开的调拨单如果明确了双方之间的供需关系、具有合同性质的,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作为部门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可见,印花税的缴纳主要是依据行为征收的,如果签订的凭证属于合同性质,那么就需要缴纳印花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由于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因此,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仍需要缴纳印花税。

  ————

  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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