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算清缴后个税专项扣除的问题?
高顿财务培训2020-08-24
问:
子女去年大学毕业后,今年在汇算清缴前未对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导致多计算了税前扣除的金额,这个在汇算清缴后要怎么处理?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的规定,大学阶段已经毕业,且没有继续接受更高一级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限额是到毕业的当月。所以,在汇算清缴时,如果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截止时间仍是2019年底进行的汇缴,那么就需要去办理更正申报,否则会税前多扣除了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从而导致个人当年的应纳税额少缴。如果税务机关和教育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比较容易发现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处理,被发现后,按照虚假金额申报的除了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会被处以税款的50%以上5倍以内的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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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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