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单价不超过 500 万元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2020-08-20
问:
我司近日购买了一处房屋准备作为办事处,单价为 300 万,请问我司支付的该笔费用是否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财税[2018]54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因此,贵司购买的单价为300万的房屋不能够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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