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承担疫情防控的医院直接捐赠资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20-08-20
问:
我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控的医院直接捐赠资金用于病房建设,请问这笔捐赠资金公司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以下简称2020年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同时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文的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贵司是直接向医院捐赠的资金,不符合2020年9号公告和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文的要求(即直接捐给抗疫医院的要实现全额税前扣除的,只有物品,非现金),因此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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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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