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免征残疾人保障金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2020-08-18
问:
我司是一家去年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是否还能够享受免征残疾人保障金优惠?
答:
答:根据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免征残疾人保障金;若不符合免交的情形,可以参考对比是否符合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享受残保金减免的条件(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外,2020年因疫情影响,各地城市可能出台支持复工复产的、有关残保金减免的优惠政策,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相关规定: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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