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给个人客户的税务问题?
2020-08-17
问:
我公司外购一台笔记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 11300 元,基于业务开发,赠送给潜在重要客户笔记本电脑。
(1)进项税 1300 元是否可抵扣,赠送行为是否视同销售?
(2)赠送笔记本,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如不方便向个人客户收取个税部份,那代扣代缴的个税 2000 元,作为增加招待费的费用?
答:
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赠送他人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视同销售的不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因此,购买笔记本的进项税额1300元可以抵扣。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贵司作为支付人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客户获赠电脑是偶然发生的事项,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进行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贵司承担该笔税款,在账上可以考虑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作为业务招待费,那么就要有招待费的扣除凭证,而报税的申报记录和纳税记录不可以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凭证。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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