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现有固定资产投资设立新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20-08-17
问:
我司用现有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械设备 )和另外一个股东(第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请问固定资产投资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上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可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补充说明的是,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入股的,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非货币性固定资产可以分5年递延纳税。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