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向员工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08-13

问:

我司为一家服务型企业,因疫情导致公司的经营运转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了能够保证公司有资金继续运营下去,我司向多名无关联关系的员工借款并与他们签订了借款合同且约定按期支付利息。请问,我司向员工支付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同时满足规定的相应条件的,且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综上所述,贵司向无关联关系的员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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