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赁服务合同尚未收到预收款税务处理问题?

签订租赁服务合同尚未收到预收款税务处理问题?

2020-08-11

问:

我司向甲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对此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对方需要按季度,于每季度 5 日前付款,请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若对方一直逾期不付款,我司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税[2017]58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可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付款时间的,即使没有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虽然没有收到预收账款,但是属于当期的租赁收入的仍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如果贵司一直未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日期,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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