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税?
2020-08-10
问:
2020 年年初因疫情原因,我司未给员工发工资,后企业复工后,我司准备近期补发前面清欠的员工工资,请问补发的工资是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返回到工资的实际月份(年度)计税,还是在实际发放月份(年度)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税呢?
答: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
40.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据此,我们理解,贵司上半年因疫情原因而现在补发的工资,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起计算个税。
提醒的是,实务中关于此问题的争议较大,建议操作前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操作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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