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劳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企业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2020-08-07
问:
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合同、租赁合同,自然人开具发票后,企业在支付时有代扣代缴义务。那如果自然人不愿企业代扣代缴,在签订合同时注明由其自行申报,这样的话,请问企业能否不代扣代缴?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答: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贵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代扣代缴,可能会面临《税收征收管理法》上的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