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支出的理解?
2020-08-06
问:
在企业的支出中小额零星的可以凭借记载了身份信息的收据作为扣除凭证,那么这里的小额零星如何理解?如果一个人每天都有 300-500 元的小额所得,每月下来也就过万了,这个有没有费用类型的限制?
答:
答:1、关于小额零星的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所以,如果一个人从事的是按次计税的业务,那么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每次(日)300-500元。
如果一个人从事的是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月销售额达到了5000-20000元,则达到了增值税的起征点,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应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所以,小额零星支出仅指企业支付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每次(日)300-500元,且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20000元的费用。而多数地方的单次增值税起征点是500元,即月销售额是20000元。
2、关于小额零星收入连续性问题
如果企业从同一个人处,一个月内多次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月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该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提醒: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企业还需要给该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从不同的个人处,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企业一个月内发生的费用累计过万了,但只要从事该业务的个人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那么企业就可以凭借记载了身份信息和金额等信息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企业来说,原则上只要是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费用,小额零星的支出取得记载了身份信息和金额等信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收据,都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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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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