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母公司的派遣用工支付的工资是否开具发票?
2020-08-05
问:
A 员工与江苏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江苏公司将 A 员工外派到广西公司工作,A 员工工资每月由江苏公司来支付,但广西公司为实际用人单位,所以江苏公司每月需向广西公司收回该代垫薪资费用,那收回该代垫薪资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还是收据就可以?
答:
答:A员工和江苏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去广西工作属于广西的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江苏公司收取的代垫薪资实际上是提供劳务派遣的服务费收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此项行为属于现代服务下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因此,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是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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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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