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复印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08-05
问:
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工作服,金额 5 万多元。由于快递公司交接原因,采购该批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及抵扣联已丢失。如果我司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并且已加盖发票专用章,请问此笔采购费我司可以凭复印件进项抵扣吗?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因此,贵司如果取得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复印件,允许凭复印件抵扣进项税额,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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