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没有发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2020-08-04
问:
我司是做医药行业的商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我们经常会购买一些耗材,在给客户卖药品的时候,把耗材作为药品的附赠品赠送给客户。但是这些耗材因为购进价格较低,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我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
答:采购赠品无发票:
增值税:贵司购进的耗材因为没有取得发票,所以在增值税中没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企业所得税:如果耗材价值超过500元/次,或销售方为取得税务登记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因为没有取得发票,贵司赠送的货物成本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如果对方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且每次采购金额在500元一下的,根据28号公告规定,贵司的成本可以凭借记载对方身份信息的收据扣除。
销售药品同时送赠品时:
增值税: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销售赠送给客户时贵司可以开具折扣发票,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贵司销售药品同时附送的赠品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本质上也是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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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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