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问题?
2020-08-04
问:
我司发生一项劳务支出,对劳务报酬已纳入综合所得,我司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假设支付居民个人的劳务费时有 300 元、500 元、1000 元三个人的费用,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
答:劳务报酬是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在预扣预缴阶段不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而是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阶段适用。在预扣预缴时,按照超过4000元的减去20%的减除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去800元的减除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预缴率是20%。
综上,300元和500元的劳务费减去800元的减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0,所以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这1000元的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阶段是以200元的20%为预扣预缴的应纳所得税额(即预缴个税为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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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毎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速算扣除数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速算扣除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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