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2020-08-03
问:
我司将收到全资子公司的股利分红计入了投资收益,请问这个投资收益能不能作为基数计提业务招待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可见,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者的合计数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的。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可见,要想将投资收益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需要企业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于一般企业。
综上所述,如果贵司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则从全资子公司的股利分红计入投资收益,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的;否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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