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入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2020-08-03
问:
我司近日购入一台节能节水一体机并投入使用,想知道是否有关于节能节水设备的税收优惠。
(1)能否享受按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额?如果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后期需要处置该设备,有没规定必须使用多少年才能处置?
(2)设备是否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有没规定最抵折旧年限?
答:
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购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因此,贵司购买的节能节水设备可以享受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需要满5年才能转让、出租,否则需要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不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是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因此,如果贵司购买的设备是不超过500万元的,那么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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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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