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支出可以不需要发票做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2020-07-30
问:
我公司有一个食堂,请了一个阿姨做饭,每天去菜市场买菜,像每天买的菜我司按照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处理,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 300-500 元,是不是就以公司自制凭证,记录好对方的身份证号和金额等详细信息就可以税前扣除?
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是,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里重点强调的是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小额零星的支出扣除凭证可以是自制的。
所以,不是每天所有300-500的支出都可以是自制凭证。如果对方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即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不论金额大小,只要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支出,都要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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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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