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农业生产土地的出租方纳税问题?
2020-07-29
问:
农业生产企业租用农业用地用于种植中药材,出租方到税局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租赁方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
答: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所以,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企业种植中药材,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需要支付方扣缴。
综上所述,出租方将土地租赁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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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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