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出口业务佣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7-29
问:
公司开展医药出口业务,有一些国外个人代理商(美国)的佣金需要以外汇方式支付,销售合同等材料完备,请问支付国外佣金出准备的资料外,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国外个人代理商并未入境提供服务。
据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境外个人代理商所在的国别(美国)与我国与签署的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贵司支付上述佣金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由于提供佣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贵司支付时还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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