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2020-07-28
问:
我司为境内公司 A,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母公司(香港公司)将其持有另一家境内全资子公司 B的净资产(评估后)作为增加对 A 公司的投资,A 公司按协议办理了相关手续,请问 A 公司新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否要缴纳印花税?缴纳的时间节点,是以签订转让协议还是办理工商注册资本为准?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如果A公司已实际出资的实收资本已经缴纳了印花税,那么新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需要就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因此,缴纳的时间节点是以签订转让协议为准,而不是办理工商注册资本。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可以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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