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原始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7-28
问:
2020 年 7 月 1 日后新三板原始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 A 原始股东(自然人股东)转给 B 股东(自然人股东),B 股东转让给 C,B 是否不再缴纳个税?
答:
答:新三板的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是财税〔2018〕137号规定的内容,其中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A原始股东转让给B股东,属于转让原始股,故A股东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B股东再转让给C,属于转让非原始股,且是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那么B股东属于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相关规定: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