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户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八年的规定?
2020-07-27
问:
我司为一家适用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在 2020 年受疫情影响较大发生较大亏损,请问我司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四条的规定,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 年?
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可见,该条规定的延长期限是仅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不包含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因此,贵司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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