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服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2020-07-21
问:
甲公司和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内容规定支付服务费 12 万。服务期限为 12 个月,同时赠送 3 个月服务。那么赠送的 3 个月服务需要确认收入吗?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如果是按照折扣的形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如果没有按照折扣的形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建议贵司按照折扣的方式开具发票;如果没有开具折扣发票,应将收入分摊至赠送的月份,赠送月份按照分摊的金额确认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销售服务并赠送服务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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