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会上赠送礼物给客户及员工,涉及的税费问题?
2020-07-21
问:
(1)我司会定期举办酒会,邀请我们的重点客户和潜在客户参加,同时购买一批礼物,装在打印了公司 logo 及广告语等的礼品包装盒内送给参加的客人,这些支出是否可以做广宣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我们一般会在酒会前购买少量小礼物,在酒会上随机抽奖送给参加的客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
答:
答:(1)根据描述,上述参加酒会的是贵司的客户,非雇员,且礼品包装盒上有印公司logo及广告语等,故通常是可以作为广宣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直接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赠送给个人的部分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描述,酒会上,贵司随机抽奖赠送参加的客户小礼物,由于非雇员,故需要视同销售,采购礼品的进项可以做抵扣;且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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