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所得税汇算分摊如何处理?
2020-07-16
问:
(1)分公司于 2020 年新设立,2020 年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分摊?
(2)总公司有部分产品属免所得税产品,总分公司 2021 年所得税分摊时,依上年销额占比分摊。该销额总公司是指全部销额,还是剔除免税后的应税销额?
答:
答:(1)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同一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那么汇总到总公司缴纳即可,不存在分摊的方式。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以,总公司免企业所得税的销售额不参与税款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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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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