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未取得发票的资产,属于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A、如果贵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减按3%征收率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贵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征增值税。在2020年12月31日前,除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外,可以选择减按3%征收率减按1%缴纳增值税;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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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第五条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