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业务如何开票?
2020-07-14
问:
有一笔以旧换新业务,产品正常售价 15000 元,现客户将旧产品返给公司抵价 5000,付款 10000元。这笔业务是不是应分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销售收入按 15000,退回旧产品按 5000 入库存商品?但是,退回的旧产品没有发票入账,新产品只收到 10000 元,是不是销售发票只能开 1000元?剩下的 5000 元作为不开票处理吗?
答:
答: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和财税字[1996]74号的相关规定,除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外,在以旧换新的业务中,需要将业务拆分为购进旧货和销售新产品,销售新产品以该产品的正产售价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不能按照冲减旧货价值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所以,销售发票的开具金额是15000元。而收购旧货需要取得旧货销售方开具的旧货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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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字[1996]74号)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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