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后对外投资,增值的部分怎么交所得税?
2020-07-13
问:
以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对外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
答: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两个环节,即资产的转让和入股同时发生。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视同销售;财税[2016]36号文也规定,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或转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都需要视同销售。故,对外投资行为在增值税上需要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
2、如果是以企业资产直接对外投资,因资产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所以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处理。根据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以评估价为转让所得,税款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5年均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是个人股东的资产对外投资,根据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资产的评估价确认转让的所得,减去资产的原值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缴纳税费有困难的可以分5年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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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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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
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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