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支付给个人的货款红包个税问题?

通过微信支付给个人的货款红包个税问题?

2020-07-09

问:

个人客户向我公司购买产品,个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我司随机向个人回馈微信红包如何进行个税处理?

答:

  答:如果贵司在发票的开具上将客户收到的微信红包按照折扣的方式开具了,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贵司以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这属于销售货物时给予的折扣,此时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司没有按照折扣方式开具,而是销售货物后馈赠一定的金额,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方的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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