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股东报飞机票做接待费还是差旅费?
2020-07-08
问:
我们公司股东是两个公司,实际出资人报飞机票,住宿费,在工资表中又没有给他们做工资,严格的说他不算本公司人员,在章程上也看不出他们是实际出资人,请问这些费用是做接待费列支还是差旅费列支?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实际出资人是通过其他人进行的委托出资,在法律形式上属于和贵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也不是贵司的员工,故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差旅费。
所以,实际出资人的机票和住宿费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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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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