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
2020-07-07
问: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现有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出售,该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都抵扣过了,使用时间最早的都是从 2015 年开始。请问我们怎么给购买方开票呢?
答:
答:根据描述,贵司出售此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初购入时已经做了进项抵扣了。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经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是13%,可以开专票。
据此,贵司销售上述已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应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可开增值税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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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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