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客户的礼品卡,购物券入账和列支的问题?

送给客户的礼品卡,购物券入账和列支的问题?

2020-07-06

问:

我们公司直播的时候送给客户的类似京东购物券这样的礼品卡,面值大概 1000 到 2000 元,入账的时候可以在购买卡收到发票的当月直接入销售费用吗?还是等购物卡实际被消费才能入账列支?这个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京东礼品卡”应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所提及的“单用途卡”,以下据此理解回复。

  贵司在购入时支付预付,该购物卡在贵司来说并没有真实发生消费行为,贵司只是将一笔款项预付给了京东等公司。所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购入时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在实际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后,可由预付账款转入销售费用等相关科目并税前列支。

  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贵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预付卡的购买方一般情况下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由于预付卡销售不能开具专票,故贵司取得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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