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7-06
问:
我司请某个人为我们维护斜管沉淀池,现在我们要支付费用(超过500元)给他,我们需要取得发票才能扣除的。但是他不想在代开发票的时候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我们可以承担此个税吗?这个税能税前扣除吗?
答: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此个人为贵司提供了劳务服务,由于提供的劳务服务超过5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贵司需要取得其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此支出方可税务扣除。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贵司作为支付人,是有义务为其代扣代缴个税的。如果对方不愿意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贵司可以承担此笔业务对方的个人所得税,但贵司承担的这部分个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简言之,对方去代开劳务费发票,贵司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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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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