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独立劳务费,是否扣缴个税?
2020-07-03
问:
境内公司A在台湾有家控股子公司B。为加强对B经营合规性的监管,A聘任台湾籍会计人士陈女士作为B的监事(签劳务服务协议,代A履行合规监管职能),A公司定期从境内账户支付劳务费给陈女士。履约期间,陈女士没有来大陆,A公司也不派员去台湾,双方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沟通。
答:
请问:台籍陈女士取得劳务费收入,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陈女士为A公司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服务。
由于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税收协定还未生效,故陈女士的个人所得税判断主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及《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由于陈女士未到大陆提供服务,故此收入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支付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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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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