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是否需要先交企业所得税?
2020-07-03
问:
我公司因政府拆迁,将收到3000万补偿金,我公司将继续购地建厂,请问这3000万收到后是否要先交企业所得税?
答: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取得的上述政府拆迁补偿应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所规定的“政策性搬迁”,可以参照20号公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40号公告规定,政策性搬迁取得都是收入处理: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规定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补充说明: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
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
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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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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