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他企业担保贷款的税前扣除问题?
2020-07-03
问:
A 公司向银行借款,我司为 A 公司提供担保,后该公司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要求我司作为担保人还了贷款。
(1)如果我司与 A 公司属于关联关系,那么我司支付的该笔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2)如果我司与 A 公司属于非关联关系,那么我司支付的该笔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
答:(1)如果贵司与A公司是属于关联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此,如果贵司是为关联企业产生的担保损失,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允许税前扣除,但是需要做专项说明,并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如果贵司与A公司属于非关联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果贵司是为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那么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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