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2020-07-03
问:
2020 年处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销售价格低于净值,签订了合同,开具了发票,收到了合同款,但未向税局备案,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司资产转让的净损失,可以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以清单的方式申报后,就净损失部分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所以,贵司可以直接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备案,只需留存备查相应的资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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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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