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2020-07-03
问:
我公司今年 5 月份刚成立了一家公司,准备销售软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9 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请问:
1、29 号公告所提及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还是从成立年度开始?
2、2020 年成立的软件企业是否可享受 29 号公告优惠政策?
答:
答:1、根据财税[2016]46号文第九条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另,根据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综上,贵司如果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开始,即应纳税额大于零的年度起,不是成立年度起,也不是会计利润大于零的年度;而且只要可以从某年开始计算优惠期了,“两免三减半”这五年是连续的,不会间断,享受到底。
2、29号公告应该针对的是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成立且符合七个条件的软件企业,2020年成立的是否适用得看2021年是否有发布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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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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