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变更后,是否要进行追溯调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变更后,是否要进行追溯调整?

2020-06-30

问:

企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为2%,采用平均年限发计提折旧。在年初进行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变更,一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5年变更为8年;同时进行了残值率变更,所有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由2%改为0。变更后,财务根据剩余未计提的折旧按变更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进行计提折旧,请问企业的这些变更需要在账务上进行追溯调整吗?

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税法上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不得变更的;而在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原则,不需要追溯调整。

  ————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八条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条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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