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招收退伍军人的税收优惠?
2020-06-29
问:
我公司现在有多名退伍军人,但是都是在2019年之前招聘的,请问还可以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吗?
答:
答:根据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想要享受免税优惠的,需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根据第六条规定,需要考虑这些退伍军人以前年度是否已经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那么贵司就不能再享受财税〔2019〕21号相关规定;如果这些退伍军人以前年度未享受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贵司可以继续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至3年期满。
综上,贵司招聘的多名退伍军人,需同时满足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该些人员之前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贵司是可以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否则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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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第六条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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